工期延误索赔中同期延误归责问题浅析

2022-08-1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相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中成本和质量的争议解决难度,工期争议由于国内没有成熟统一的鉴定标准或规范,工期争议的量化解决难度更大,其中同期延误的识别和量化是工期法务纠纷中比较复杂的一类技术性问题

1、同期延误问题的概念

英国建筑法学会2017年出版的《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Society of Construction Law Delay and Disruption Protocol (2017))第10条,对同期延误进行了定义:“真正意义上的同期延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延误事件同时发生,其中一些是发包人延误事件,其他的是承包人延误事件,并且他们同时对工期产生影响。要使同期延误存在,每一个发包人延误事件和承包人延误事件必须是导致工期延误的有效原因(即两个延误必须影响关键线路)。若承包人竣工延误(或其影响后果)与发包人竣工延误同期发生,则承包人的同期延误不应减少任何应得的工期顺延。”

2017版FIDIC红皮书通用合同条件第8.5款[竣工时间的延长]规定:“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与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同期发生,则承包人获得的工期延长应根据专用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评估(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2、同期延误问题产生的背景

工程项目的实施常常受多种因素或者多方影响而产生延误。同期延误的概念基于这样的背景:当多方延误事件独立地对关键路径产生影响时,导致事件的各方应该分别负责分担其对该项目关键路径的影响。同期延误的争议背景正是在于合同双方均会指责是对方的原因导致了工期延误的结果,但具体应由谁来承担,及承担的责任天数如何计算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法院在裁判时尤其关注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会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举证证明对方的风险事件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但承包人区分自身延误事件与发包人延误事件导致的损失往往非常困难。根据英国建筑法学会2017年出版的《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第14条,如果由于发包人竣工延误和承包人竣工延误同时发生,导致承包人会产生额外费用,则承包人应将发包人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与承包人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予以区分,只有发包人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才能获得赔偿。如果在任何情况下由于承包人延误而产生额外费用,承包人将无权获得额外费用的补偿。

美国成本工程师协会“关于工期司法鉴定操作规程”(AACE’s RP29R-03 (2011)提到有functional concurrency与literal concurrency两种同期延误的概念,即狭义与广义的同期延误。在狭义同期延误情形下,延迟必须同时发生,一般精确到同一天。相比之下在广义同期延误情形下,延迟事件需要在同一分析期内发生。不同的同期延误认定方法将导致当事人完全不同的责任量化天数。对于采用哪种原则最合适,目前看国际上也还没有绝对的规则。同期延误的争议背景更加体现在采用不同的延误分析方法时将带来不同的计算结果。

3、同期延误问题归责原则分析

判断同期延误事件是否成立时,可以先判断如下先决条件:

1)两个或多个的延误事件彼此无关、独立,且即使没有其他延误事件,该延误事件也会拖延项目完工。

2)两个或多个延误事件由不同相关方负有履约责任,但其中一个可以是第三方事件。

3)延误必须具有非自主性。

4)延误事件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并且不容易矫正。    

同期延误的归责原则可以参考如下美国成本工程师协会2011年出版的《法务工期鉴定操作规程》第4.2条“同期延误的识别与量化”,同期延误存在三种独立延误事件的潜在组合(发包人延误、承包人延误和不可抗力延误)。在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同期延误潜在组合的最终影响责任分配建议按以下原则认定:

 

参考文献:

[1]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st Engineering,Froensic Schedule Analysis [M], 2011

[2]Society of Construction Law, Delay and Disruption protocol [M], 2017

[3]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M],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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